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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鸡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

2018年7月1日前全市排查出的第一批192户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,9月30日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。2018年7月1日后排查出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,纳入第二批综合整治名单,动态管理,2019年3月底前完成清理取缔类整治任务,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造升级类整治任务;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搬迁入园类整治任务。政府主导。各县区政府、高新区管委会是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,县区长(管委会主任)为第一责任人,对本地区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。先停后治。名单内所有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必须按照“先停后治”的原则,采取清理取缔、改造升级、搬迁入园等方式,分类施策,精准整治。依法依规。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的甄别认定、整治措施、整治期限由环保、国土、安监、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。

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,各县区政府(高新区管委会)是本辖区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,县区长(高新区管委会主任)是第一责任人,对本辖区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。各县区政府(高新区管委会)分管副县区长(副主任)是直接责任人。各镇镇长、街办主任(县以上工业园区主任)为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综合整治“网格长”,负责本辖区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的全面摸排和日常监管工作。

市“散乱污”企业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。各相关部门按照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“谁许可、谁负责”“谁监管、谁负责”及属地化管理原则,依法依规对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进行综合整治。工信部门负责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综合整治的日常协调推进、督察,及时汇总上报整治工作进展,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。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无环保处理设施、无组织排放、环保不达标等环境违法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证无照、证照不全的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,对已清理取缔的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及时吊销相关执照。国土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用地、违法建设的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。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的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。发改、规划、质监、公安、供电、供水等部门依据宝政办发〔2018〕50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。

全面排查。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,镇街主要负责人为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综合整治“网格长”,对本辖区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排查工作负总责,组织以村组、社区为单位开展集中拉网式排查,要求做到纵向到底、横向到边,全覆盖、无死角、无遗漏。各县区政府、高新区管委会向市“散乱污”企业整治办签订承诺书,各镇街向县区政府签订承诺书,各村、社区向镇街政府签订承诺书,夯实工作责任。

甄别认定。各县区、高新区组织工信、环保、市场监管、安监、国土等部门对镇街上报的疑似“散乱污”工业企业进行实地核查,甄别认定,各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提出整治依据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意见。分类整治。按照“关”“转”“改”“并”“促”的思路,分类施策,综合整治,做到“整改有标准、搬迁有去处、取缔要坚决”;“关”:对污染严重、整治无望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取缔,基本做到“两断三清”(切断工业用水、用电,清除原料、产品、生产设备);“转”:对生产工艺、生产设备落后、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,要引导向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转型发展;“改”:对有市场前景,符合相关要求,能在原地提升改造的企业,要引导树立行业标杆,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,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;“并”:对有市场前景,具备改造提升条件,由于受地域限制或者不符合规划、不符合土地使用要求的企业,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、现代化的原则,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;“促”:对已初具产业规模的小企业集群、工业聚集区,要专题研究制订总体整治方案,对标先进企业制定统一整治标准,扶持集群内优势企业调整结构、创新发展、做大做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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